[104]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3-43条。
如果行政机关以民事行为方式不履行行政协议,那就涉及形成权是否成立的复议审查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自我加压的依据,但无法律依据时不得作为减损相对方权益的依据。

一般而言,判断行政协议无效与否,行政复议机关首先应当考虑行政协议是否具有行政法规定的情形,此为行政协议的行政性所决定。《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的起草者认为,此条的学理基础是行政优益权。在适用层面上,依法行政原则优于双方的约定,但约定也并非没有法律意义,一旦违背约定,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行政复议合约性审查必然带来行政复议适用民法规范的问题。[21]由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协议性,在行政协议复议审查中,两者是难以截然分开的。
前者是行政机关不依法与申请人订立行政协议,后者是行政机关不依法作出单方行政行为,两者不可混同。在此种情形下,行政复议应当作出撤销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决定,并作出令行政机关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决定。[46]行政强制执行第一次出现是在1985年应松年、朱维究编著的《行政法学总论》中。
而王名扬本人回忆时说道,在编写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时,‘行政行为一章没有人接受。1988年,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论》在书后列有三类主要参考书目,第一类是1980年代早先出版的行政法教材和宪法教材等9本著作,第三类是苏维埃行政法的4本译著,第二类则是同时期的台湾地区出版的6本行政法和宪法著作,包括管欧的《中国行政法总论》、城仲模的《行政法之基础理论》、林纪东的《民国宪法释论》、陈鉴波的《行政法学》、张家洋的《行政法概要》、马君硕的《中国行政法总论》。行政许可既是对相对人禁止义务的免除,也是对相对人权利、权能的赋予。[42]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3-144、166-175页(应松年执笔)。
[48]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8-152页(应松年执笔)。三十年代后,中国行政法学的著作迅速增加。

这两本书的体系均源自苏联行政法学,但在概念术语上按照我国的情况稍有改变,例如,以行政管理代替了国家管理、以行政机关代替了国家管理机关、以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或干部代替了国家职员、以行政管理法规代替了国家管理法令等。总体而言,1980年代的行政法学仍属于起步阶段,并不发达,但仍可谓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12] [苏]C·C·司徒节尼金:《苏维埃行政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1953年。该书首先将行政法界定为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区别于从行政权、行政法的结构等角度对行政法作出的界定。
学术界常有一种声音认为,新旧中国之间是断裂的,学术亦是如此。该书曾作为1985年行政法师资进修班的讲义印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两类规范所调整的行政关系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9] 羅豪才主編(上杉信敬訳)『中国行政法概論ⅠⅡ』(近代文藝社、1995/1997年)。
[35] 参见[日]樋山广业:《现行法制大意》,《译书汇编》第7期(1901年),第56页。20世纪50年代,我国也曾想开设行政法课程,就从苏联请了一个专家来,叫司徒节尼金,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行政法。

[18]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页以下。该书指出,许可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或法人的请求而赋予特定的公民或法人某种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的证书。
同时,特许也成为特别许可的简称,只是在程序上区别于一般许可。该书特别强调了监督行政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全书共为9章,分别是行政法学的对象、范围、研究方法和加强行政法学研究的意义,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法源,行政法的本质和作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组织法,国家工作人员法,行政活动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制监督。在法律性质上,区别认可和许可非常重要,涉及违法行为是否无效、或是否撤销问题。在苏维埃国家管理中,说服和强制是保证执行苏维埃国家管理法令的主要办法。在该书的脚注中,不仅有1953年翻译出版的司徒节尼金的《苏维埃行政法(总则)》、1983年翻译出版的马诺辛等著的《苏维埃行政法》,还有民国时期出版的诸多行政法著作,具体包括:织田万的《清国行政法》、美浓部达吉的《行政法撮要》、马君硕的《中国行政法总论》、古德诺的《比较行政法》。
这是第一本美国行政法的译著,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得到了广泛传播。在行政法学体系上,短暂延续了苏联式行政法学的体系,但很快就转为民国式行政法学的体系,进而以行政法律关系、双线理论等尝试着发展行政法总论的体系。
该书共为7章,分别是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一)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组织法(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监督。该书没有对复杂的行政措施内容进行分类,而是挑选法律性质上最重要的几项加以说明,共有10项,分别是命令、许可和免除、赋予和剥夺、认可和拒绝、代理、确认、证明、通知、受理、指示。
[3]其次是行政法教材及辅助材料的编写。[52]该书对于行政处罚的认识较为详尽,对行政处罚的界定和种类划分等也成为此后的通说。
而确认是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美浓部达吉指出,行政机关所有之制定法规作用,余辈称之为行政立法。第二,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其中的代表是应松年和朱维究编著的《行政法学总论》与姜明安的《行政法概论》。
如颁发营业执照属于一般许可,颁发持枪证和边境通行证属于特别许可。自1950年代开始,行政命令论从行政法学中淡出,取而代之的是苏联行政法学上常用的国家管理法令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后又为行政管理法规所取代,而且早先的行政命令又发生了内涵的转换。
为了能够有效地沟通,节约研究成本,我们需要自觉地使用已有的概念和方法,置身于整个学科框架和体系脉络中。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是权利义务,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安徽大学、湖北财经学院等陆续开设了行政法课程。该书指出,在行政法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
多数许可都是一般许可。新生的行政法学总体上继承了民国以来的行政法学原理,但也包含着一定的创新和岐见。[40]概观民国以来的这一研究径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未使用广义的行政许可概念,避免了词义的泛化,节约了沟通成本。对于如何在行政法学体系中安置行政处罚,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各自的不同源流。
而个别法令则相当于狭义的行政行为。1983年,B.M.马诺辛等著的《苏维埃行政法》由黄道秀翻译,江平校对,在群众出版社出版。
1984年,《行政法概要》编写组还由应松年、朱维究编选、张尚鷟审定编辑了《行政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该书也是新中国为数不多的包含总论和各论两个部分的教材之一。
[35]进入民国时期之后,行政行为论的研究日渐拓展,大致是在行政作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框架下探讨相关问题。我接受了这一章的编写工作,完成了该章1、2、3节(第97-124页)。